入会须知

吴氏委员会章程

厦门姓氏源流会吴氏委员会章程(初稿)

 


 

经第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厦门市姓氏源流研究会吴氏委员会。英文名称:XIAMEN NAMEROOT SEARCHING INSTITUTE,WUS SURNAME BRANCH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厦门市吴姓氏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一) 认真从事中华民族姓氏和文化源流的探讨和研究。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力所能及地为海外华人、华裔、侨胞和台、港、澳同胞访祖、寻根、寻亲、探源服务。促进海内外姓氏源流学术交流,拓展海内外各姓氏文化交流活动,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努力。

(二)开展与海内外吴氏宗亲联谊活动,加强增进宗亲有谊,交流合作,为在厦门宗亲提供交流平台,服务经济文化发展。

(三) 广泛征集整理研究吴氏人文历史资料,挖掘研究至德文化内涵。发展先进文化,传承和提升吴文化品位。

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条  本会的住址:厦门市思明西路58号七楼。邮编:361001。电话:(0592)2273605。传真:(0592)212072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对中华姓氏的历史渊源及相关的著名历史人物进行汇集、探讨和研究。

(二)组织撰写专题文章和发表学术论文。不定期编撰出版会刊《厦门姓氏》和《海峡两岸姓氏文化论坛论文集》。

(三)组织和参加各种相关的学术研讨和文化交流活动,建立海峡两岸文化交流平台,弘扬、传承中华姓氏文化。

(四)拓展海内氏联谊活动,为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寻根、寻亲、探源、谒祖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建设姓氏文化门户网站“宗亲网网名待批,待定),建立网络电子族谱数据库,实现传统族谱的数字化、网络化。并建立现代化的交流平台,为宗亲服务。

协助完成政府相关部门交办的任务。

)做好为会员服务工作,认真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意愿;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在本工作中(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学者、企业家和对姓氏源流有一定研究的社会各界人士。

五)有一定的活动时间和能力。可参加各项社团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个人会员证和其它址位聘任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担任本会工作职务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方得离开。

团体会员退会必须书面报告,注销账户,交回印章、登记证、代码证。

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肃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经1/3理事动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经1/2常务理事动议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若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属下分会的会长为本会常务副会长;属下分会常务副会长中选派一位为本会副会长;属下分会秘书长为本会副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监督本会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的管理。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批准后聘用;

   (五)协助会长管理本会财务和财产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会长换届后不再担任原职务的,且对本会作出贡献的,热心本会工作的,经由理事会决议聘任为本会荣誉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管理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一切开支以节俭为原则,理事会成员除专职工作人员外,均为义务职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无误,明细账目清楚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已经2015年7XX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厦门市姓氏源流研究会

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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